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