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14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家訴字第114號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
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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