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0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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