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3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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