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補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肆仟元,
應繳之費用為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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