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補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肆仟元,
應繳之費用為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