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旭展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菱 被告有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巽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