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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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 陳秋蓉
彭 陳春蓮 被告 陳丁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丁立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3390、3392、3463、380-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二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二、 陳明 本件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涉及之原因事實(如因債權涉訟)。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