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218號聲請人 張福田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松平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票號0000000號之本票發票日107年12月14日之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㈢確認附表票號0000000號之資料是否重複填寫㈣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㈤聲請狀上補正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5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所在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