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詹玉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內關於「藥事法第83條3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主文欄及據上論斷欄均已載明本案適用之法條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是理由欄三就此部分之記載,顯係誤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