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515號債權人 張士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馬靖宇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馬靖宇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請列被繼承人馬靖宇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繼承人馬靖宇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該裁定已於103年10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