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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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7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對於本院96年3月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為保全對於相對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鈞院准予假扣押後,業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詎相對人竟仍聲請限期命抗告人起訴,鈞院復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尚有未合等語。經查,抗告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該訴訟雖經本院刑事庭以95年度附民字第336號判決予以駁回,惟抗告人已一併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刻由刑事第二審法院審理中等情,有本院95年度附民字第336號卷宗及抗告人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上字第48號上訴書影本各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附卷可按,是本件應認抗告為有理由,爰為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傅明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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