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侵占遺失物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遺失物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遺失物罪│侵占遺失物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98年2月2日│98年2月17日前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869號│字第179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2213號│54號│││├────┼────────┼────────┼────────┤││判決│98.07.16│99.01.06││││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中簡字第│││判決││2213號│54號│││├────┼────────┼────────┼────────┤││判決│98.08.17│99.02.01││││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罰│臺中地檢99年度罰││││執緝字第108號│執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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