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162號
原 告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武忠
被 告 余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
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
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
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
之9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稱兩造租約中有約定合意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查,原告請求返還押租金之訴訟標
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屬小額事件。原告為法人,該
租約條款乃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有該租約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7頁背面至第8頁),參照前開規定,本件不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參以系爭租賃標的物在高雄市,
亦非在臺中市,則被告住所既在臺南市,本院即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三、聲請人即被告雖聲請移轉管轄等語,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僅原告得聲請移轉管轄,被告並無聲請移轉管轄之
權利,其聲請僅係促進法院注意是否依職權移轉管轄,本院
既已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爰不另為被告聲請移轉管轄
為准駁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