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司民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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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司民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民聲字第21號聲請人 陳雨治 相對人露鼎戶外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7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一審原起訴請求相對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請求排除侵害及銷毀,繳納裁判費27,235元, 嗣擴張 為相對人應連帶給付180萬元,並繳納裁判費8,700元,共繳納裁判費35,935元【計算式:27,235元+8,700元=35,935元】。然本件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共345萬元,應繳裁判費為35,155元,聲請人溢繳780元,應予剔除。聲請人一審敗訴後,僅就請求相對人應連帶給付180萬元部分上訴,繳納裁判費28,230元,其餘請求排除侵害及銷毀部分,因未上訴而一審敗訴確定,此部分裁判費16,813元【計算式:35,155元×165/345=16,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由聲請人負擔。依前開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一。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5,123元【計算式:35,155元-16,813元=18,342元,18,342元+28,230=46,572元,46,572元×11/100=5,12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