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浩霖
葉震偉
黃乙平
李浚瑀
趙雲飛 指定辯護人 楊大維 (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汪浩霖、葉震偉、黃乙平、李浚瑀、趙雲飛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鄭虹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