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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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俊佑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2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范俊佑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應補充「新北市後備指揮部103年11月28日所出具之後新北動字第0000000000號教育召集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境查詢結果公文一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范俊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受教育召集,妨害國家兵員召集及兵役管理,兼衡其智識程度國中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及所生危害之程度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2432號被告范俊佑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俊佑係後備軍人,為三軍部隊教育召集之應召員,設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於民國103年9月10日經掛號郵件送達其教育召集令,其應於103年10月20日8時整,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中莊營區報到參加1天之召集訓練,該召集令由其母親 簡素貞 以范俊佑名義代為簽收並告知范俊佑,詎屆時竟無故不參加教育召集逾2日。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報告偵辦。
證據併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范俊佑對未如期參加教育召集一情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簡素貞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一紙在卷足稽,是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檢察官聶眾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