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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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原告茱莉亞化粧品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鵬祺 被告 陳瀅晴 即騰瀠企業社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字第728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