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85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23號債務人乙○○
23號債務人 藍美 珠
2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參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甲○○於就讀華德高工時,邀同乙○○、丁0000000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3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096年05月24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8年01月24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60,394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建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885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郭│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925%│││12894│ 明華 ,藍美│2月24日起│││││元│珠(原名:│││││││郭 藍美珠 )││││├──┼───┼─────┼──────┼──────┼───────┤│2│新臺幣│甲○○,郭│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925%│││26752│明華,藍美│2月24日起│││││元│珠(原名:│││││││ 郭藍美 珠)││││├──┼───┼─────┼──────┼──────┼───────┤│3│新臺幣│甲○○,郭│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20748│明華,藍美│2月24日起│││││元│珠即郭藍美│││││││珠││││└──┴───┴─────┴──────┴──────┴───────┘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郭│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894│明華,藍美│1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珠(原名:│││百分之十,逾期││││ 郭藍美珠 )│││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郭│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752│明華,藍美│1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珠即郭藍美│││百分之十,逾期││││珠│││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郭│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748│明華,藍美│1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珠即郭藍美│││百分之十,逾期││││珠│││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