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6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滿三年、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之情形者,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及第5項第1款、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是變更子女姓氏,除係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外,必須具備以下二條件:1、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滿三年、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之情形;2、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如未能符合此二條件,法院自不得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兄弟四人,惟聲請人從母姓,自小即有被遺棄之感覺,且須承受旁人異樣眼光,聲請人心生不平衡,鬱鬱寡歡,情緒不穩,且命理術士建議,分析本人命脈有剋母命,且必須仰賴母親生活十數年,雖只是道士所言,但抱著寧可信其有的心理,反而終日不安,如今母親已入年邁之軀,正是兒女孝敬反哺之時,更是讓聲請人心慌,為使兄妹姓氏統一、使家族更團結融合,拋開不愉快,決定更改姓氏從父姓「張」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之生父業於97年3月30日死亡,固據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聲請人稱因其從母姓而自小即有被遺棄之感覺,核屬其個人主觀感受,尚難據此即認從父姓對其有何具體客觀不利之影響。另命理師所稱其從王姓對其生母不利等情,經核亦非對其聲請人個人之客觀具體不利之影響。復遍查全卷並無事實足認聲請人之「王」姓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