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家調裁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0年度家調裁字第23號聲請人 謝玉出 相對人 靳嵐嵐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一段第六行,關於 葉奕 「廷」之記載,應更正為「呈」。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將 葉奕呈 之性名,誤寫為葉奕「廷」,既有錯誤,依上開規定,自應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