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081號聲請人 陳王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鈞岳 之母,為其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5月16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證書及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然其並未提出印鑑證明,經本院於110年7月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惟查聲請人已於110年7月3日死亡,無法補正,有聲請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從而,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