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67號聲請人 許韋 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蕭銘興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7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蕭銘興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92號判決(下稱109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070號判決部分廢棄1092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1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及發回前確定部分以外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裁定駁回其上訴,並由其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而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許秀芬法官石有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