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7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威佑 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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