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07號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吳純默 法定代理人 吳文慶 上訴人亞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詩雋 上訴人 鄭詩慧
吳明聰 吳明勳 吳益明 徐啟學 徐奕揚 林慶茂 湯秀春 曾秀珍 被上訴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7,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