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9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彗如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233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桃簡字第2117號),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簡彗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9日晚間9時26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10樓之1住處,利用其所使用之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下稱臉書),見告訴人 邱于鳳 於臉書以暱稱「A-mico-Chiu」帳號,張貼「有嘴沒腦的人到處多的呢,看到你我才知道,人沒有腦,還是可以活得下去,別說我態度很高傲,我只是拒絕跟禽獸打交道」之貼文,被告以暱稱「簡凱莉」帳號,於上開貼文下方留言「是說妳自己ㄇ」,其後分享告訴人上開貼文且標註告訴人所使用「A-mico-Chiu」帳號,並書寫「耖你媽的!你就破A-mico-Chiu」等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文字,使不特定之人登入臉書社群後,均可見聞上開內容,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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