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3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 周債務人 劉佳佳
劉桂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323號│├──┬────┬───────┬──────┬──────────┤│編號│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按年息百分之│自民國104年8月2日│││16,519元│月1日起至民國│1.83計算│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04年9月29日││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止││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自民國104年9│按年息百分之│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月30日起至民國│1.76計算│││││104年11月10日││││││止│││││├───────┼──────┤││││自民國104年11│按年息百分之│││││月11日起至清償│2.76計算│││││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