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24號異議人 黃金三 即債務人相對人 蔣立遠 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所為駁回異議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所為之98年度司執字第19551號、100年度司執字第18503號裁定,已於同年7月1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04年7月13日提出異議,未逾異議期間,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聲明異議狀附卷可憑,經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符合上開法律規定,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查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955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及100年度司執字第1850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定於民國104年6月5日實行分配,原告於104年6月4日具狀就分配表上所載相對人之分配金額聲明異議,故異議並無逾期,為此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更正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等語。
三、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1、3、4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經作成分配表後,以104年5月19日基院曜
98司執良字第19551號、基院曜100司執良字第18503號函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定於104年6月5日實行分配,該函說明欄載明:「附送分配表繕本1件,…。如對分配表有異議,請按文後附錄法條規定之程序辦理。」等語,附錄則係強制執行法第39、40、41條規定之內容,並於104年5月21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雖於104年6月4日具狀對分配表聲明異議,謂系爭分配表中債權人蔣立遠受分配金額之部分本金及利息應不得列入等語。惟本院民事執行處認異議人之異議非屬正當,未依異議人之異議更正分配表,亦未於分配期日前將聲明異議狀送達債權人,而於104年6月3日以基院曜98司執良字第19551號、基院曜100司執良字第18503號執行命令通知異議人於文到10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該執行命令於104年6月5日送達異議人,且異議人及債權人於分配期日均未到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㈡異議人雖於104年6月4日對分配表聲明異議,惟本院民事執
行處認其異議不正當,未依其異議更正分配表,被異議之債權人即相對人亦未於分配期日到場,應視為不同意依其異議更正分配表,揆諸前開說明,系爭分配表之異議自未終結,異議人本無待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即負有於104年6月5日分配期日起10日內即104年6月15日前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提出起訴證明之義務,何況本院民事執行處已於104年6月3日命異議人於文到10日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然異議人並未向本院民事執行處陳報已對蔣立遠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仍於104年6月24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對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請求更正,且遲至104年7月13日始對蔣立遠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104年度基簡字第61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卷宗核閱屬實,顯已逾104年6月5日分配期日起算10日期間,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已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對蔣立遠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及為起訴證明,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核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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