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毅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毅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毅鵬(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號解釋及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唐光義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毅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103.03.14│102.08.2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95號│第305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7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8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6.30│104.03.31│├─┼─────────┼──────────┼──────────┤│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127│104年度臺上字第190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9.10│104.06.25│├─┴─────────┼──────────┼──────────┤│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056號│第3546號│││├──────────┤│││編號2至5號之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毅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2.11.09│103.01.0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59號、103年度毒│第305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70號│偵字第57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3.31│104.03.3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臺上字第1902│104年度臺上字第190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6.25│104.06.25│├─┴─────────┼──────────┼──────────┤│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546號│第3546號││├──────────┴──────────┤││編號2至5號之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毅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01.1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5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7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3.31││├─┼─────────┼──────────┼──────────┤│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臺上字第1902│││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6.25││├─┴─────────┼──────────┼──────────┤│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546號│││├──────────┼──────────┤││編號2至5號之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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