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九十八年七月十九日│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為警│九十八年七月八日││││採尿時起回溯二十六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四│││七一號│二○號│三○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二二│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二三│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三一││實││七三號│九七號│三九號││審├────┼───────────┼───────────┼───────────┤││判決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二二│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二三│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三一││判││七三號│九七號│三九號││決├────┼───────────┼───────────┼───────────┤││判決確定│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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