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宣字第2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關係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監護人。指定乙○○(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細菌性腦炎等疾病,現今之狀況已達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夫,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手冊等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囑託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於鑑定機關即板橋中興醫院鑑定醫師馮德誠前訊問相對人,法官問相對人姓名、右手可以舉手嗎、眼睛可以眨三下嗎,相對人無法針對前二問題回答,僅對於第二問題點頭但只眨一下眼睛,鑑定人馮德誠醫師就相對人精神或其他心智狀態鑑定後初步認為:相對人罹患細菌性腹膜炎、目前無法言語、四肢癱瘓、有鼻胃管、日常生活起居均須他人照顧、對於外界言語、詢問無適當反應等語,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4月14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另參酌板橋中興醫院出具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相對人張眼臥床,不會說話、四肢癱瘓、有鼻胃管,日常生活起居均需他人照顧,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之程度完全不能,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4月28日板院 輔家儀 99家助1字第028006號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按。本院審酌相對人因重度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再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2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囑請桃園縣政府對聲請人等進行訪視,訪視報告略以:相對人為肢障重度,無生活自理能力,生活上所有事物均需賴他人完全協助,故評估相對人確實有監護宣告之必要,相對人與聲請人為夫妻,生活事物均賴聲請人協助處理,為能協助處理相對人之財產相關事宜,聲請人確有必要取得監護人身份。相對人係聲請人的妻子,因此聲請人表示監護相對人是其責無旁貸之工作,故願意擔任其監護人,協助相對人處理財產等相關事宜。關係人與相對人係小學同學,且二人之配偶亦為同學,兩家人均住楊梅鎮,往來頻繁,是幾十年的好友,目前相對人與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夫同住文化醫院附設呼吸照護病房,故願意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由多年好友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人並無不當之處等語,有桃園縣政府99年6月11日府社助字第0990223961號函暨桃園縣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及救助科監護宣告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考量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夫,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屬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又第三人乙○○為相對人之同學、好友,併依前揭規定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宣告受監護宣告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指定監護人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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