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9號被告 尤昶閎
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清松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6,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