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8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瑞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徐瑞容於民國103年11月5日7時58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市○○路○段○○○巷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至該巷與延平路1段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俱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逕行通過路口,適 毛漢如 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延平路1段由東往西方向行至上開路口,往左彎續行延平路1段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狀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亦疏未注意,貿然通過路口,致雙方車輛發生碰撞,毛漢如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足踝擦挫傷之傷害。徐瑞容於肇事後,停留現場,向前來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毛漢如告訴被告徐瑞容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調解成立,告訴人毛漢如於104年10月19日具狀撤回對被告徐瑞容之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此有調解筆錄、告訴人毛漢如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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