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陸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4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甘玉玦 、李│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170678│雄、李豪│2月20日起│7月16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7月17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甘玉玦、李│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0678│雄、李豪│3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豪於民國96年間至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李雄、甘玉玦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27萬5,24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豪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7萬0,67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雄、甘玉玦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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