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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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7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昭月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昭月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