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8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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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8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8119號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因與債務人丙○○等七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被繼承人 詹英春 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丙○○、庚○○、己○○、戊○○、丁○○之戶籍謄本,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被繼承人 邱圳忠 之除戶謄本、繼承人甲○○之戶籍謄本,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度 促 字第 28119 號裁定(95.10.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度 員小 字第 796 號(96.01.0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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