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4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古智宇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

張麗雪 律師

黃譓蓉 律師(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解除委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112年度訴字第126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61、3521、7183、11538、119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古智宇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古智宇(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審理判決後,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提起上訴,嗣被告於114年6月23日死亡,此有本院死亡通報警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判決後死亡之事實,且被告既係於其合法提起上訴後死亡,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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