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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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富竑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賃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將門牌高雄市○○區○○○路00號之房屋全部騰空遷出返還。應自108年5月1日起至遷出並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違約金。應自110年1月1日起至遷出並返還第一項房屋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18萬元及利息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2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3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