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 賴思蓉 寄嘉義縣水上鄉崎仔頭47之10號上列原告聲請證據保全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聲請人聲起狀記載:「……致死被繼承人所為的盜領跟進入保管箱都是被告致死被繼承人動機」等語,顯見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係為證明被告之盜領等行為,足徵本件並非行政訴訟案件,若原告聲請之真意,確係向本院行政庭聲請保全證據,則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又依聲請人聲請狀,並未記載他造當事人或有何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之理由,與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70條規定之意旨不符,請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併予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鄭國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