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 賴思蓉 寄嘉義縣水上鄉崎仔頭47之10號上列原告聲請證據保全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聲請人聲起狀記載:「……致死被繼承人所為的盜領跟進入保管箱都是被告致死被繼承人動機」等語,顯見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係為證明被告之盜領等行為,足徵本件並非行政訴訟案件,若原告聲請之真意,確係向本院行政庭聲請保全證據,則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又依聲請人聲請狀,並未記載他造當事人或有何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之理由,與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70條規定之意旨不符,請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併予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