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708號
原告 柯繼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威志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1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6,842元,其中車損維修費用17,692元部分,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