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90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906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劉彥寬

被告 黃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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