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9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90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告 洪佳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表:111年度基小字第2906號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5,981元

自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計算

1,608元

自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計算

1,618元

自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1計算

4,826元

自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1計算

11,633元

自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2計算

合計

28,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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