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906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告 洪佳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表:111年度基小字第2906號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1
5,981元
自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計算
2
1,608元
自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計算
3
1,618元
自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1計算
4
4,826元
自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1計算
5
11,633元
自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2計算
合計
28,2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