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王鼎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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