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及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8號原告 陳忠澤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興文 律師即 陳武雄 之遺產管理人間返還代墊款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199,7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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