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英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093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英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賴英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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