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撤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撤字第1號原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遐齡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第一體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顏惠真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被告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世澤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複代理人 曾彥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