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司店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店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秉洋
代 理 人  李麗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守正 間聲請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未於
聲請狀表明系爭土地及地上物之價額(如提出鑑價報告、房屋稅
單及其他價額證明文書)及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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