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店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秉洋
代 理 人 李麗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守正 間聲請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未於
聲請狀表明系爭土地及地上物之價額(如提出鑑價報告、房屋稅
單及其他價額證明文書)及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