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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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7號上訴人 畢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慶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確認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為何,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完整、正確上訴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上訴理由,並自行計算後據以繳納裁判費(如對該判決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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