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52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易字第52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世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219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麗芬書記官田宜芳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潘世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潘世宏前於民國100年間,因2次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竹簡字第7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以100年度竹簡字第9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件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甫於102年1月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詎潘世宏仍不知警惕,於102年1月25日上午某時,在新北市○○區○○○路○段○○○號前,見 胡麗雲 所有、交由 陳律匡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停放該處且鑰匙未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以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竊取該車得手,供己代步之用。嗣於當日16時35分許,潘世宏騎乘該車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街○○○巷口時為警攔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1部及鑰匙1支,始悉上情(機車及鑰匙均已發還陳律匡)。
(三)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田宜芳
法官陳麗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