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154號聲請人 林蔚東林靜寬林達寬孫恩迪孫恩琪 (即林
陳秀鑾 之繼承人)前列林蔚東、林靜寬、林達寬、孫恩迪、孫恩琪(即 林陳秀鑾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附大同華映聯合股務課(函)受文者: 林蔚山 (即林陳秀鑾之繼承人),與聲請狀林蔚東、林靜寬、林達寬、孫恩迪、孫恩琪(即林陳秀鑾之繼承人)記載不同,請 陳明 正確之。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若其他繼承人有未成年人者,應同時補具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